法院传票是什么意思
法院传票由人民法院依法发出,要求被传唤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活动,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书。被告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传票应当载明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传唤事由、案件到达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传票是由人民法院发出的,通常适用于当事人,应当依法提前直接送达传票。被传唤人是公民的,不得签收与其同居的成年家属;被传唤的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接待该法人或者组织的人员签收。被传唤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名;被传唤人向人民法院委托代收的,代收人应当签收。被传唤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传唤的,传送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证明上记载拒绝的原因和日期,传送人或者证人应当在传票上签名或者盖章,放在被传唤人的住处,视为送达。
法院传票会送到户籍地还是居住地?
法院传票将送往居住地,具体如下:被告人的住所与经常居所不一致的,由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送往经常居所;如果法院没有其他联系方式,会邮寄到身份证上的地址。如果不想寄回家,可以联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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