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二选一什么意思?这是什么行为?
一、所谓「二选一」,即是「天猫/京东二选一」。
具体一点说,是阿里巴巴「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京东商城参加
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
经营行为」。
这一行为至少可追溯至2013年。
二、早在2017年,「二选一」中的另一方京东集团就已经针对阿里提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诉
诉讼请求有四项,分别是:
1、确认三被告在本案所确定的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判令三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停止限定商家只能与被告进行交易、停止限定商家不得与
两原告进行交易等行为;
3、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连带赔偿因其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
4、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具体形式包括三被告在官网域名为tmall.com、taobao.com的
相关网站首页,以及相应APP主页上刊登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及消除影响声明;
5、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两原告在本案中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经济分析费用、律师费等暂
计人民币200万元。
遗憾的是,由于阿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和上诉(维持),该案虽已经过三年,却始终没有进入
实体审理阶段。
三、针对「二选一」,阿里方面此前的回应意见是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的微博
回复,主要观点是「二选一」为「正常的市场行为」。
按照王主席的微博:
平台为组织大促活动必须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也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商家品牌在货品、价格等方面具
有对等力度,以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平台不是土豪,成本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大促活动的各项资源天
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诚意最积极参与大促活动的品牌商家倾斜。这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
王主席的意见是,平台本身为组织活动、扩张影响进行了大量投入,因此有理由要求商家有对等承诺,此
处不对该观点发表意见,仅作背景展示。
四、本案所涉及的法规,主要是《反垄断法》和新实施的《电商法》,如果举报成
立,或将面临巨额处罚。
依据《反垄断法》: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适用《反垄断法》规定的争议点在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阿里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限制是否有正
当理由(譬如王帅主席关于平台投入的主张是否成立),对于前两个争议点的认定,可以参考此前同为互
联网巨头相争的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如果举报事项成立,「二选一」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
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依据《反垄断法》: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天猫平台的体量,「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计算标准,
都将十分巨大。
最后说一句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有司介入的必要性,高票人民网的新闻稿已经说的十分详尽了。
但是希望大家不要忘记,「二选一」是一件至少可以追溯到2013年,最晚在2017年就已经被友商起诉的
商业行为,我们当然不能片面地说「迟来的正义并非正义」,但是为何直到2020年末的现在、阿里各种负
面新闻缠身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才受理举报、介入管理,我觉得大家也可以保持对这一问题的追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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