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
公证遗嘱可以由公证员代书,但要确保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自由、顺畅的交流,并能亲自签名、盖章或按指纹。
公证遗嘱,是指由两名公证人员依照《遗嘱公证细则》共同**,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的遗嘱。公证人员会详细询问遗嘱人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家庭成员、财产分配等诸多问题并制作笔录,最终形成遗嘱。
参与遗嘱订立的人员,无论是见证人还是公证员,都应当全程参与,而不能在中途离开或者事先拟好仅让见证人签名,都会影响到遗嘱的效力,因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全程录音录像。
不难看出,公证遗嘱只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并非经过公证才发生效力,只要符合各种遗嘱的法定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有效不需要公证,但是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没有有效期的。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此遗嘱,该公证遗嘱是一直有效的。而**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
由于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它形式的遗嘱,所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
把遗产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留给照顾自己的护工,后来后悔了,手写一份遗嘱把遗产留给老婆孩子,这两份遗嘱的效力如何?
如果该男子与护工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订立遗嘱,该遗嘱会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排除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后,在民法典生效前,当然还是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丧失了效力优先性,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案例】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说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靠前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表示,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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