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标准,入境检测费用
简介: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依据现行检验检疫机构执行的收费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发布并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已发布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依据现行检验检疫机构的收费依据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发布并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NDRC[2003]2357号)。
(2)主要收费标准(部分主要标准由部门提取,具体收费办法以出入境检验检疫为准)
质量检验费:货物价值的千分之一点五;;
动植物检疫费:货物价值的千分之一点二;;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费:货物价值的千分之一点二;(小批量食品4 & permil);
出口食品卫生检验费:货物价值的1.2 &万分之一;;
卫生检疫免费;
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按上述项目分别计算,累加计算。累计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
数量鉴定费:1.5元/100件,以每100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00件按100件计,不足20元按20元计;
包装鉴定费:1.5元/100件,以每100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00件按100件计,不足15元按15元计;
寝具材料检疫费:30元/批;
木质包装检疫费:1元/只一次,不足20元的,按20元计算。
(3)减免相关费用的政策(具体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为准):
1.对出口的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和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执行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第61、62章编码的纺织品,减免出口检验检疫费30%。(执行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3.2009年,对新增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的商品或在进(出)口附加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免收检验检疫费。(执行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4.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牌)费用在原有基础上降低50%。(执行时间:长期)
5.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商检费费率为货值的1.5 &‰;1.2 & permil。(执行时间:长期)
上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