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愿意与中国的上市公司合作,外国***者与中国的企业合资设立的企业叫做中外合资企业。由于与外国***者合作不仅涉及到合作双方的利益,而且合作关系的好坏、企业经营的成败也影响着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和程序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
一、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方向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3)**工商登记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称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因此,首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其次,各项需要设立企业而进行的活动,需要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由中国合作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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