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是什么罪,吸毒构成犯罪吗
不少人认为只要与**沾边,那么就构成了犯罪。这样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成立的,在我国运输、制造、贩卖**等行为都涉嫌刑事犯罪,会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那么吸毒是否也构成刑事犯罪呢?小编将在下文中告诉你吸毒是什么罪。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将吸毒行为犯罪化处理。但学界有观点认为,为有效打击**犯罪,应将吸毒行为作犯罪化处理。笔者认为,对于吸毒者实施的**犯罪,在认定犯罪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应避免实践中将吸毒行为变相犯罪化的趋向。
首先,吸毒者教唆他人卖给自己**、向自己非法提供***品、***、让他人代运、代购**、为自己提供吸毒的场所等,不应作为贩卖**罪、非法提供***品、***罪、运输**罪、非法持有**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的教唆犯处罚。从刑法理论上讲,这属于必要共犯中的片面对向犯。立法者在规定贩卖**罪、非法提供***品、***罪、运输**罪、非法持有**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时,预料到了会存在购买等对向性的参与行为,但考虑到吸毒者本身作为受害者是**犯罪(虽然可以认为**犯罪是危害公众健康的犯罪,但抽象的公共健康最终必定要还原为具体吸毒者个人的健康法益)保护的对象,而且为吸毒而购买**或从事其他相关活动,导致**传播、扩散而危害他人健康的可能性不大,因而吸毒者的上述参与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相对较低,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吸毒者教唆他人卖给自己**时,由于立法者认为吸毒者是被保护的对象,即便唆使他人卖给自己**,其对**法益的侵害也没有达到值得用刑罚加以处罚的程度。因而,从法益保护主义立场出发,吸毒者的上述教唆行为未侵害**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构成犯罪是当然的结论。
其次,吸毒者通常应排除在非法持有**罪规制的对象之外。首先,刑法中规定有持有**罪、持有**罪、******、持有**罪等典型的持有型犯罪。在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抑或是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行为上存在争议,但无论如何,理论上广泛认为,持有型犯罪原本是一种堵截性条款、为了减轻检控方的证明负担、严密刑事法网而规定的特殊类型犯罪,其处罚较之于其他类型犯罪处罚为轻。其次,吸毒者通常不会即买即吸,通常都会在好不容易买到时多囤积一点,以备不时之需。其三,**虽然也属于违禁品,但不同于**、**的地方在于,**本身具有抽象的公共危险,扩散到社会后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扩散社会后会危及货币的公共信用、危及国家的金融安全,而且使用**本身就构成犯罪,而**扩散到社会后虽也有危及公众健康的危险,但对于不吸毒的人来说根本不会有危险。因此,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是为本人吸食而持有的,通常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最后,吸毒者为自己吸食而运输、走私、制造**的,通常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实践中虽然存在贩毒者送货上门的情形,但不能排除吸毒者为了消解无法遏制的毒瘾不远万里去购买**,而乘火车、转轮船、换汽车“运输”**的可能性,但立法者将运输**与走私、贩卖、制造**并列规定而且设置有***的目的,绝不在于评价吸毒者自己为吸毒而携带一定量的**,而是在于阻断走私、贩卖、制造**犯罪的流通渠道。因此,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完全是为了自己吸食的目的而携带、运输一定量**的,既不宜作为运输**罪处理,也不宜作为非法持有**罪处罚。同样,行为人为自己吸食的目的走私一定量**的,也不宜作为走私**罪处理。
综上,由于吸毒者是**犯罪保护的对象,在吸毒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时,由于没有侵害**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应作为不可罚的片面的对向犯对待,不构/成**犯罪的教唆犯。虽然吸毒者为自己吸食而运输、持有、走私、制造少量**,也具有**扩散后危及公众健康的抽象危险,但没有具体的危险,考虑到吸毒者处于被害人地位的事实和相关**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不宜将上述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应与他人实施的情形区别对待。
看完上文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在我国单纯的吸食**并不构成犯罪。但要是因为吸毒而贩卖**或运输**的话,这些行为是构成贩卖**罪或运输**罪的,就会按照该罪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小编为你整理本篇文章,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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