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
(一)《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靠前百一十四条或者靠前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06.04)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靠前百一十四条、靠前百一十五条靠前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三)《关于**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3)
靠前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靠前百一十四条、靠前百一十五条靠前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靠前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性质比较恶劣的,它是对公共场合下不特定的多数人以及财产的造成威胁或者实害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