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种类中的用益物权有哪些?
一、物权种类中的用益物权有哪些?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解决资产闲置和资源缺乏的矛盾,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
如何构造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学者们的看法差别很大。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
1、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典权、采矿权、地役权;
2、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典权;
3、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相邻权)、典权、采矿权、租赁权;
4、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使用权、采矿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二、对于用益物权的法学探讨
上述分类意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基本上是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来探讨问题的。但由于中国用益物权立法的局限性,这些意见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
我们认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体系应当包括下列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而永佃权、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租赁权等,则不能成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因为:
1、永佃权已无存在之基础;
2、承包经营权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语,在未来的用益物权立法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
3、国有企业经营权是一个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而至今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对国有企业经营权,我们倾向于通过法人所有权的方式来解决;
4、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第五,租赁权自始都是一种债权,虽然现代法中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这并不能改变租赁权的债权属性。
我国法律中并未正式使用用益物权这个概念,对其涉及的方面、类别都以其他名词与概念进行替代,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所以可以说我国法律中的用益物权体系并不成熟完善。这一概念虽然较为陌生,但确实是与我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值得我们每一位深入关注。
我国的物权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是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物权的法定的原则和种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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