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的定义是什么
一、要约邀请的定义和特点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依此定义,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分标准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既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各国立法和实践主张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对招标、投标、悬赏广告等行为性质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理论和实践,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有以下标准:(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即如果法律规定某行为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应依其规定处理。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有此规定;(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要约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商店在其展示的服装上标示“六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例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栋,愿以***,你是否愿意购买”,因没有标明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若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该房屋,则构成要约;(4)根据交易习惯加以区分。出租车停在路边揽客(竖起“空车”标牌),如根据当地规定或行业习惯,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邀请,反之,则可视为要约;(5)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向不特定人发出者,大都为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等。
要约邀请的定义和要约的定义相互联系又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能否正确地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这两者的定义将关系到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当事人应当了解特定情况下对方的意思表示所代表的的真实含义,区分清要约邀请和要约。以上是小编所做的简单总结,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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