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他人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辱骂他人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辱骂他人立案标准是的辱骂行为,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认定侮辱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侮辱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
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
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
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
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侮辱他人的人格是我们法律当中不被允许的一种行为,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甚至会构成我们刑法当中的侮辱罪。当然了,侮辱罪他和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是不一样的,侵权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够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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