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法制化程度在不断的上升,大家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生活中下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对于婚姻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说明,通常对于个人结婚生子有一定的限制,已在以前的社会中对于年龄并没有详细的限制,但是如今有着详细的说明,那新《民法典》未婚先孕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新《民法典》未婚先孕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未婚先孕的规定,但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生育小孩的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先怀孕的,只要在生育小孩前**结婚登记,并向计生部门**生育登记,计生部门不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也不会罚款。如果没有登记结婚而生育小孩是违法行为,要缴交社会抚养费,缴交标准按其生育小孩的时间及户口性质等情况来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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