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程序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尸检程序规定有哪些内容?
1、观察尸体及其周围的状况:
(1)尸体的状态(位置和现场的关系);
(2)与尸体有关的血痕、呕吐物、凶器、粪尿、坐垫、家具等的位置。缢死时的绳索、垫脚物等的状态。
2、检验尸表的一些概括性内容:
(1)姿势(处于仰卧、俯卧还是侧卧等);
(2)各关节的尸僵程度;
(3)身长的测量;
(4)衣着(衣着是否合体、整齐,有无破绽);
(5)全身皮肤的颜色(前面、后面都检查);
(6)直肠内温度的测定;
(7)遗便、排尿,***、睾丸情况,有无出血等;
(8)性别的鉴别及年龄的推断;
(9)营养状况及发育情况(有无浮肿、消瘦、显著的肥胖);
(10)尸斑的位置、色调浓淡、压迫褪色的程度、有无转移尸斑;
(11)头部毛发的情况,有无附着物;
(12)面部的颜色,有无淤血、浮肿;
(13)眼球、睑结膜的颜色,有无充血,有无出血点,及其大小、数目等;
(14)角膜透明还是混浊,瞳孔的大小、形状;
(15)鼻有无骨折、出血及其程度;
(16)口唇的颜色,口腔粘膜的颜色,有无出血点或出血及其程度。牙齿、舌的状态(位于齿列的前、后方,以及牙齿的咬合怎样);
(17)耳的颜色,外耳道有无出血及出血多少;
(18)颈部的所见(有无索沟、扼痕、颈椎脱臼等);
(19)胸腹部的所见(有无骨折、腹部膨隆的程度、妊娠斑);
(20)上肢、下肢的所见(有无骨折、脱臼);
(21)腰背、臀部的所见(有无骨折);
(22)文身、手术瘢痕以及其他疤痕、皮肤病等;
(23)创伤的详细检验(包括部位、程度、长、宽、深度的测量,出血状况)。
二、在进行尸检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以下几方面
1、检查的系统性:生前的临床资料为尸检提供重要线索, 往往使病理医生能较快地找到主要病变部位;但有时相反,可能 起到误导作用,因此病理医生不能完全跟随临床医生的思路,而 应坚持客观的、全面系统的检查。此外,人体内往往可有多个病 变,有主有次,互相影响,因此绝不能只作部分检查或看到局部 一种病变即满足,否则易致疏漏,造成错误的结论;而尸体处理 后即无法弥补。
2、操作的科学性:尸检诊断的靠前步是尸体解剖和大体观 察,在这步骤上如果做得粗糙,病变观察有疏漏或组织取材不准 确,即便显微镜观察无误,诊断结论也不可能正确。解剖应按一 定的规范进行,否则易破坏病变之间的联系,而致遗漏重要的病 理诊断依据。
3、及时收集标本:有许多病变是肉眼看不到或不能确定 的,必须切片染色才能看到,如脑炎以及肝肾等许多病变,因此 作解剖时要及时取材固定,以免组织自溶。有些病例预计需要作 新鲜组织冷冻切片,则不固定而尽早冷 冻。对血液病除了取组织切片之外,最好作骨髓涂片或印片,以 备细胞学检查。疑有中毒时须取胃内容物、血液或肝、肾组织作 毒物分析。总之,尸检医生在解剖过程中应随时考虑这些问题, 错过取材时机即难以补救。
4、与临床结合,反复验证:临床观察与尸检是认识疾病的 两个不同方面,可相互补充,这样作出的结论就会比较全面和准 确。有时病理所见与临床诊断不符,原因很多,其中包括由于治 疗使原有的病变变得不典型,或者治疗引起一些新的病变,如肺 癌放射治疗后的肺纤维化。
尸检是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主观一些重要证据的搜集以及对死者相关情况的分析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在尸检的过程中,应当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专业人士进行处理,并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审批,在批准后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发生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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