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惠保(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好吗?有哪些保障?
百年康惠保(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保障?
一、等待期
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特定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并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特定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那么合同效力终止;如果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那么投保人无须继续交纳恶性肿瘤确诊日后保险费,保险公司仅继续为投保人承担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中其他责任效力均终止。
三、重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0%,35%,40%,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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