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问答

华夏常青树2016条款详细内容介绍

  • 2024-10-15 18:43:26
在签订华夏常青树2016保险合同之前,不少消费者都会被告知要认真查看华夏常青树2016条款内容,对于投保这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能够获得哪些保障以及有哪些情况是不予保障的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做可以大大降低消费者在投保后各种不必要的理赔***和退保情况。下文将为您罗列华夏常青树2016具体的保险条款内容。

一、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
1、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2、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三、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

四、犹豫期
1.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
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
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1)轻症疾病种类: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轻微脑中风;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重症头部外伤;
11.单个肢体缺失;
12.单侧肺脏切除;
13.肝脏手术;
14.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人工耳蜗植入术;
16.胆道重建手术;
17.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18.单侧肾脏切除;
19.肝叶切除;
20.单耳失聪;
21.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2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23.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24.心包膜切除术;
25.脑炎或脑膜炎;
26.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27.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28.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29.角膜移植;
30.单眼失明;
31.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2.慢性肝功能衰竭;
33.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2)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5)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六、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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