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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健康无忧c款产品介绍 保险责任有哪些

  • 2024-10-15 05:26:47

新华人寿为满足谷的健康保障需求,推出了一款高性价比重疾险—新华保险健康无忧c款3,为健康保驾护航。下面看看新华保险健康无忧c款3产品介绍,保险责任有哪些?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c款3产品介绍

投保年龄:男性:18—56周岁;女性:18—61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期间:5/10/20/30年交

等待期:180天


图片来源:pixabay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c款3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第2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条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4.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第2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第2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5.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第2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6.前10年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第2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本公司按第3条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7.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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