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内容
为进一步明确平安常青树保险的投保权利和义务,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在设计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时力求完善和周详。鉴于目前市场上出售的平安常青树保障计划即为平安鑫盛+鑫盛重疾险组合产品,下文将分别从保险合同的成立、投保年龄、犹豫期、保障期限、保障范围以及责任免除范围等角度出发,为您带来周详投保说明书。一、合同订立
平安常青树保险由主险和附加险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经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同意而订立保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附加险合同的生效与主险合同相同,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二、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经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三、犹豫期
自您签收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平安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平安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平安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平安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五、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平安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平安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
0 至 1 周岁25%
1 至 2 周岁(含 1 周岁)50%
2 至 3 周岁(含 2 周岁) 75%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平安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平安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平安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但被保险人自***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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