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的合法性
民间融资的合法性
金投贷款网小编介绍,民间借贷不是一概非法。由于出借人不同,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有着根本差异。最高法院23年前在《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作了这样的厘清:公民为出借人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企业为出借人的,因为缺乏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是非法的民间借贷。
所谓非法、合法,说的是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合法的,借贷合同有效;非法的,借贷合同无效。这一观点在1999年的司法解释和《合同法》里都得到确认重申。这是考虑到民间借贷对于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弥补银行金融服务不足的积极作用后给予民间借贷的法律评价。简单地断定民间借贷非法,是盲目而无知的。
民间借贷不是天然有罪。从吴英案开始,民间借贷总是与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涉及人数较多的民间借贷,一旦还不上款、东窗事发,大众心里想的就是“非法集资”四个大字。这种思维只是一种朴素的法律思维,并不是对民间借贷的准确理解。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08年、2014年分别有对涉及非法集资的犯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主要涉及四个罪名的一类犯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发行公司、企业股票与债券罪与非法经营罪。最常触及的是前两个罪名。在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的刑事责任原则下,那些不具备具体罪名全部构成要件的涉嫌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比如,只是向多个亲友借钱,没有向不特定人伸手的,不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当然,2014年司法解释进一步严格了,对明知特定亲友通过宝塔式层层融资涉及不特定人的,按最终结果算)。再比如,吴英最后被判的集资诈骗罪,需要具备一个要件要求,即需要融资人明知还不上即仍然借款(即有诈骗故意)。因此,民间借贷资金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的,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对民间借贷谈虎色变、风声鹤唳没有必要。
民间借贷不能借了不还。搞民间借贷的人往往有种投机心理:民间借贷不是不能放***吗,我就先用高利息引你上勾,到时我就不还,告到法院也不能奈我何。这是一种典型的对民间借贷法律后果的重大误解。所谓***不受法律保护,是说这种高息不用付了,并不意味着人家的本金也白白送给你。具体来说,当个人借给你钱并约定利息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时,法院会保护本金和4倍利率,多出的则不受保护;当企业借给你钱并约定利率时,借贷合同无效,应返还本金,融资人负有不当得利之责。当然如果整个借贷就是为了违法犯罪,如走私或贩卖**,本金一般不用还给出借人,因为这类资金通常会被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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