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信贷申请
阳光信贷申请
(一)推行公示制度。全面公开贷款条件、流程、利率、收费标准、办结时限和监督方式。
一是推进服务透明化,让客户对能否贷款、能贷多少、利率多高、如何**、向谁投诉等心中有数。根据实际情况,在服务辖区的村部、乡镇集市等人群聚集地设立信贷承诺服务公示栏,向社会公开信贷业务服务承诺内容,扩大服务承诺知晓面。
二是在官方网站和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向群众公开贷款种类、对象、条件、程序等,将信贷人员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工作职责、服务范围等内容上墙。
三是根据客户意愿和商业保密需要,将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等以手机短信、寄送信函等适当的形式告知农户,确保每个客户公开透明地接受信贷服务。
(二)开展社会评议。探索实施社会公开授信评议,解决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是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组成授信评议小组,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所有建档农户开展信用评议工作。
二是通过外部咨询村干部、向具有公信力的村民调查了解、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农户进行深入广泛的摸底调查;在以我为主前提下,有选择地吸收威望高、人品好、情况熟并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群众代表等参与授信评议。
三是结合群众评议意见,确定客户授信范围和授信额度,并筛选出暂缓授信对象,实行名单式管理。
(三)实行阳光操作。将信贷业务的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等各个环节实行阳光化操作,保障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一是在当地***部门支持下,开展拉网式、广覆盖建档。
二是可采取逐村连片受理申请方式,畅通贷款咨询、申请渠道,或在网点设立阳光信贷办贷大厅、信贷服务专门窗口等,指定专人负责解疑答惑,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一站式服务”等服务方式,切实改变客户往返多次“跑”贷款的状况。
三是统一审查农户授信档案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在信贷管理系统中锁定经阳光信贷授信的农户名单和金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农户授信额度。在情况熟悉、个人信用良好的前提下,适当简化用信手续。
(四)承诺**时限。对每一笔贷款申请,同意受理的应根据申请的贷款类别,从受理申请、贷前调查到贷中审查、审批、发放的每个环节均要合理确定办结时间,及时告知客户,提高办贷效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在限定的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做好记录备查。
(五)公开定价标准。根据公开透明、提高社会参与度的要求,公开贷款定价标准。
一是公开在**贷款业务中应严格遵守的各项规定: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
二是公开贷款利率定价方法,对不同的行业、资产负债率、担保方式以及综合贡献度设置利率浮动系数。
三是公开优惠政策,根据信用程度、贷款用途、经济实力、行业、偿债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分,对出色的/卓越的/优异的/杰出的客户实行差别扶持,享受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各种优惠政策。
四是公开对特定对象减费让利的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社会责任。
(六)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监督违规放贷、不作为行为,杜绝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一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争议协调机制,在营业网点、村和乡镇集市等人群聚集地设立信贷监督箱,公布举报电话或网络投诉渠道,对客户投诉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
二是选聘符合条件的群众代表担任阳光信贷监督员,帮助开展舆情监督和宣传等工作。定期召开阳光信贷监督员座谈会,利用其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利条件,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充分发挥群众的知情作用,将信用观念差、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剔除出授信名单,在筛选出色的/卓越的/优异的/杰出的信用客户时,也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对于经群众举报查实不文明办贷、不廉洁办贷的,或未按贷款限时服务承诺**业务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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